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张某贪污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案,近日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张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该区闫寺办事处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过程中,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村干部工资、道路扩建补偿款共计55930元,得赃款15130元。案发后,张某将赃款全部退回。
(来源:法制日报 2012年11月28日 作者:余东明 王家梁 张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