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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5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是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水源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水质目标负责。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60分以下)。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规划》实施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效果,分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水土保持项目进展和保障措施落实四类,分别占评分50分、15分、15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起止年限与规划实施期对应,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三季度,其中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水质考核内容为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达标率的考核依据。水质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质考核指标解释》(附件1)。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考核内容为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关设计、开工、建设、验收及运行等报告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验收和监测考核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考核依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附件2)。

  第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预防监督、防治效果等三个方面,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附件3)。

  第九条 保障措施考核内容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指标。保障措施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按《保障措施考核指标解释》(附件4)。

  第十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上一年度的水质、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水土保持项目进展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社会公告,并印发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同时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差的,暂停对该区域新增水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审批。

  第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河南、湖北和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办法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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