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制定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相关政策精神,在严格履行成本公开、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基础上,经七届廊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的背景
我市市区为南水北调地表水受水区,使用的地表水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廊涿干渠自长江上游汉江、丹江汇合处的丹江口水库引水。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公司筹建了廊坊市区南水北调工程配套水厂,自4月11日市区地表水厂正式投入运营。为确保南水北调地表水得到有效利用及我市市区地表水厂良性运营和居民正常饮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精神,启动了定价程序,制定了我市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标准。
二、制定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指导思想
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通过强化供水成本约束,科学制定和调整用水价格,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引江水、充分利用地表水,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与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业运营成本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制定过程
自启动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工作开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价格相关政策精神,先后严格履行了成本监审、成本公开、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集体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2017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制定廊坊市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标志着我市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正式出台。
四、一次制定2017年至2019年三年供水价格的原因
面对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成本比地下水供水成本大幅提高的客观实际,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提出的“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2017年到2019年逐步调整到位”的具体要求,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一次制定了市区2017年至2019年三年的供水价格。
五、城镇集中供水价格的分类
城镇集中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特种行业和其它三类。具体划分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2、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洗浴、滑雪场等用水。3、其它用水:为除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以外的其他用水。
六、制定的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及到户水费标准
2017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3.34元/立方米,其他用水5.7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3.6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4.29元/立方米,其他用水7.1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5.00元/立方米。2018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3.9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6.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0.2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4.87元/立方米,其他用水8.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1.60元/立方米。2019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每立方米4.4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8.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8.1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5.4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9.4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9.50元/立方米。
七、困难家庭用水的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供水价格不但保持了享受低保居民用水优惠政策,而且将优惠范围由享受低保居民用水扩大到了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居民用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1.7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2.10元/立方米。
八、转供水单位供水价格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等转供水单位的趸售价格按照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之和在6%-10%范围内扣减,具体由供水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等转供水单位协商议定。实行转供水的单位,对用户收取的到户水费执行市区统一标准。
九、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执行范围
按照同区、同源、同价的原则,市区使用南水北调地表水的用水户执行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规定的价格政策。
十、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执行时间
2017年至2019年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分别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仍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继续按照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价〔2015〕36号)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用水量按照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为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超过120立方米不超过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部分;阶梯水价在保持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与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一致的基础上,一、二、三阶梯水量水价级差为1:1.5:3。
十二、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仍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政策
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仍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5〕52号)的规定执行。市区范围内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分别在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4元和2元。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在20%至40%(含40%)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2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3倍征收。
十三、2019年后市区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019年后市区供水价格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区地表水厂正式运营两年后,适时对地表水厂进行成本监审,视地表水厂实际运营和供水成本情况,确定2019年后市区供水价格政策。
(来源:河北省南水北调办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