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主任专题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督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办内容
(一)工程建设进度会商会、季度协调会研究明确的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
(二)《南水北调工程重点项目关键节点目标责任登记表》、《铁路交叉工程重要事项节点目标责任表》等南水北调办文件明确的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
(三)办领导明确要求督办的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
(四)各项目法人、现场建管单位提出并经办领导确认需要督办的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
二、督办责任
(一)责任单位:负责督办事项节点目标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督办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排名在前的单位为责任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
(二)督办单位:负责督促、协调、提醒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督办事项,汇总督办事项进展情况报督导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排名在前的为督办单位,其他为协助督办单位。
(三)督导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司作为督导单位,负责督促、指导督办事项落实。
三、督办报告
(一)责任单位在督办事项节点目标完成后或到达时限后1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报告,督办单位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单位报告。
(二)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可能对事项办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督办单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办理报告单见附件2)。
四、督办措施
(一)督办事项办结时限到达前1个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责任单位发督办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关键事项督办单见附件1)。督办单发出后,督导单位每周督促、提醒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节点目标完成时限前10日,每日督促、提醒责任单位,直至办结。
(二)督办事项出现第一次未按期办结的,经批准明确新的办结时间,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责任单位印发新的督办单,督办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诫勉谈话,责任单位按照新的时限要求继续办理。
(三)督办事项出现第二次未按期办结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督办单,同时,督办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南水北调办对督办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四)督办事项出现第三次未按期办结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责任单位再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督办单,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督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按时完成督办事项节点目标且效果显著的,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