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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作;
    (二)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
    (三)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
    (四)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五)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组织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工作;
    (七)拟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殊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八)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建设期的工程运行管理;
    (十)承办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处室

    (一)工程建设处。
   1、组织研究和拟定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特殊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研究;
   2、组织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指导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3、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程序的执行,审批工程项目的开工;
   4、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建设活动;
   5、协调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及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8、组织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动态信息;
   9、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的工程运行管理;
   10、承办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技术管理处。
   1、组织研究和拟定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并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
   4、组织核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分标方案;
   5、组织研究和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组织协调、研究和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7、归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工作,组织工程重大技术、装备的科研和攻关,指导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工程应用中的技术鉴定和推广;
   8、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工程建设主体行为档案;
   9、归口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业务培训;
   10、承办司务工作及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建设管理司行政编制10人。其中司长1人,副司长2人,处级领导职数4名。

    1、工程建设处,4人,其中处长、副处长各1人;
    2、技术管理处,3人,其中处长、副处长各1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建设管理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设管理司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及领导的决议、决定、指示,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敢于负责;要服从领导,团结协作,创新进取,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调查 研究,依法行政。要发扬“负责、求实、开拓、奉献”的精神。

    第三条 建设管理司及司内各处应当按照“三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全体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南水北调办公室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管理司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全面负责建设管理司的工作,副司长协助司长工作。

    第六条 司长召集和主持全司会议、司长办公会议、司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司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司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司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持专题司务会。

    第八条 司长外出期间,指定代理工作的副司长。

    第九条 各处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分为司内会议和司外会议。司内会议参加人员主要为司内人员;司外会议包括司主持召开的有外部人员(含专家)参加的会议、司负责组织的南水北调办公室重要会议和司参加外单位的各种会议。

    第十一条 司内会议包括司长办公会议、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一)司长办公会议是司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司长办公会议由司长、副司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司长召集和主持。会 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办领导的重要指示和精神;研究制定建设管理司的主要工作;讨论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建设 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等。司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二)司务会议由司长、副司长、各处正、副处长组成,由司长或司长委托的副司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重要文件和会议精 神;总结工作,布置任务;讨论研究重要专题等事宜。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三)全司会议根据司领导决定,不定期召开,全司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指示;宣布重大事项;学习文件;通报有关情况等。

    (四)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由司领导决定会议召开的形式、参加人员和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司内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一般由技术管理处负责;技术管理处未参加的会议,由主持会议的司领导指定会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重要发言及重要决策。会议记录由技术管理处统一管理。

    工作布置及重要会议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交司领导审阅后交各处实施。

    第十三条 办外有关部门、办领导和办内有关司要求建设管理司参加的会议,要按规定由司领导或司领导指定的人员参加,与会人员应做好记录,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及时报告 或传达;司外需要建设管理司提供的成果和材料应经主管司领导审定,司长核批后方可送出。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与司内各处联系要求参加的会议,各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司领导,由司领导决定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除办领导授权外,建设管理司工作人员不得就司内或处内工作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表文章中涉及到未公开的有关资料、文件,要经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在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上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前应由处领导审核,报司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司外会议有关材料应及时交技术管理处归档。

    第十七条 各种会议要认真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办公室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调办[2003]5号)的各项规定,精简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技术管理处负责发、收文件的登记、传送和归档,保证文件完整、查阅方便、运转快捷、存放有序。

    第十九条 发文(含签报)办理程序为:承办人拟稿—处领导核签—技术管理处登记编号—主管副司长核签—司长核签—有关司会签—综合司核送办领导,文件运转一般由技术 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办领导核发后,拟稿人负责送印和校对,确认无误后封发有关单位,原稿送技术管理处存档。急件由拟稿人在技术管理处登记后,其余过程自行 办理。

    司便函办理程序参照以上发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运转程序为:技术管理处负责登记传送,传阅单位不得横传;急件和催办件限期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技术管理处,办完后即将催办单和办理文件一并交 技术管理处送出。密级公文运转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处指定公文联系人一名,负责本处的公文管理,定期对公文办理、运转及归档进行清理核查。公文存档原则上即办即存。全年文件归档由技术管理处负责,各处协助完成。

    第五章 学习和研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司内建立学习和研讨制度。

    司内学习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司内研讨包括政治、历史、经济、法律、文化、科技、项目管理等专题研讨。

    学习和研讨活动由司领导根据司内情况适时安排,活动形式由司领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党员及党组织学习严格按照办党组(办党委)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处成员外出学习、培训,要由处长提出意见,分管司领导审核,司长审定。学习培训期间应当做好业务工作的交接。

    司领导外出学习、培训按照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其他形式学习,要认真执行办公室和综合司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出差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出差制度

    (一)出差要有明确目的,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在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处或司领导汇报请示。

    (三)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司领导离京出差应当按办公室有关规定报批。

    (四)司领导离京出差或参加会议,应当告知技术管理处。特殊情况,司领导同时出差时,应当指派一名处长临时负责全司工作。

    (五)处长、副处长离京出差,应当经分管司领导同意,司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离京出差,应当经处长同意,分管司领导批准;正、副处长同时出差在外,应当指定处内一人临时负责。

    (六)各类出差应在出差完成后七天内提出书面报告,交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副处长及处内干部请假一天,由处长批准;请假二天,经处长同意,由分管司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含三天),由司 长批准。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请假三天以下的,由分管司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含三天),经分管司领导同意,由司长批准。副司长及司局级干部请假,由司 长批准。

    司长请假和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司长请假,按照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二)病假批准权限同事假。病假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必须出具指定医院病假证明;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需报综合司备案。

    (三)其他假期(如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按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财务审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与财务审签要严格按照南水北调办公室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业务经费的申请由司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委托外单位承担专项业务工作的,被委托单位的选定由司长办公会确定。

    第八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上级机关及本司的文字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声像材料,由各处保管的,各处应当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处的资料保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资料,包括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建设管理信息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由司统一管理,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

    司订阅的各种杂志、购买的书刊由司统一管理。

    各种资料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借阅人要及时归还所借资料,技术管理处具体负责。

    保密资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随意携带,不得将不宜存入电脑的资料存入电脑。

    第三十一条 司内设备采购严格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工作需要的设备由各处提出申请,司研究后向办公室申请。设备管理实行登记、领用制度。凡司购入的固定资产, 需到司秘处登记,办理领用手续,使用期间设备的保养、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需要报废的,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规定办理。

需要专项业务经费解决的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司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南水北调办公室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司印章管理应遵守南水北调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司印章由技术管理处设专人管理,用印应当经司领导核准。印章管理人应当对各种用印作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司内安全、保密、计划生育等工作由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司全体成员要加强身体锻炼,不断提高身体素质。需要司创造锻炼条件的,由个人或处提出,司统一考虑。

    第三十六条 司内各办公室应当保持整洁,技术管理处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交办领导的要求,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三十八条 司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并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