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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网站——“中国南水北调”网站(www.gzyber.com)的信息管理,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社会形象和政府信誉,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明确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南水北调”网站是由南水北调办主办,面向社会提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权威信息,宣传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大政方针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的政府网站。

    第三条 综合司是南水北调办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有关各省南水北调办、各项目法人应积极主动提供工作和宣传信息。
 
第一章  网站栏目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主页栏目设置与调整由综合司统一管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部门(单位)专区。专区栏目设置与调整,具体由各部门(单位)决定,报综合司备案。专区栏目页面风格应与网站主页面风格保持一致。

    第七条 南水北调办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开设新专区。

    新专区开设由需求部门或单位提出有关要求或意见,商综合司定。新专区页面风格应与网站主页面风格保持一致。
 
第二章  信息内容
 
    第八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所发布的主要信息内容有:

    1、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大政方针;

    2、南水北调建委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方面的信息;

    3、中央领导视察、考察南水北调工程以及出席参加与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方面的信息;
 
    4、南水北调办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信息;

    5、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息,包括前期工作进展、开工项目及其进展、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筹措以及节水、治污、水资源保护和移民征地等社会层面工作开展等方面的信息;
 
    6、南水北调办、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围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开展的重要工作信息;

    7、南水北调办机关各部门(单位)开展的重要业务工作信息;

    8、中央主要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中国日报及其网站等媒体,下同)以及中国水利报等行业报刊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报道;

    9、国外调水工程方面的信息;
 
    10、社会有关方面围绕南水北调工程开展的工作信息;

    11、重要的时政与水利建设信息;
 
    12、办领导决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的;

   (四)煽动暴力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的;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网站主管部门报告。网站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章  信息组织与审查

    第十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信息实行分类组织、分类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大政方针、政策法规等信息、南水北调建委做出的重要决策、南水北调建委各成员单位有关的工作信息、涉及南水北调办全局的信息由综合司负责组织和审查,特别重要的信息送请办领导审查。
 
    第十二条 中央领导及办领导视察、考察南水北调工程以及出席参加与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信息,由综合司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中央媒体、各行业报刊发布的信息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网站发布的有关南水北调工程方面的信息、重要的时政与水利建设信息以及国外调水工程方面的信息由网站维护人员每日收集一次,需转载的信息由综合司审查。
 
    第十四条 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专项工作方面的信息,按南水北调办机关各部门(单位)职能分工,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和审查。

    第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展的重要活动,需要南水北调办网站主页宣传报道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司,由综合司通知网站维护人员到现场及时报道。需发布的信息由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审查,涉及办领导参加的活动由综合司审核,特别重要的送办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主页发布内容由综合司审查(核),各专区页面发布内容由专区主办部门(单位)组织、审查。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类归口、统一制作发布的原则。

    南水北调办各部门(单位)需在网站主页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司归口,网站维护人员制作、发布。

    各专区信息由专区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维护人员在收到需发布的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发布出来。
 
    第二十条 严禁发布带有争议性信息、非权威性媒体信息和来源不明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严格按照网站制定的发布程序进行,确保发布内容准确,页面规范。
 
 
第五章  信息监管及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办网站信息监管实行分类监管原则。网站主页信息由综合司负责监管,各专区信息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综合司指派专人每日上午、下午分两次检查网站所发布信息。发现有错误或有问题的信息,及时请示主管领导后,通知网站维护人员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单位)需对网站发布内容中与本部门(单位)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有错误或有问题的信息,及时通知综合司,由综合司通知网站维护人员修改。

    第二十五条 网站维护单位负责本网站信息安全、网站维护人员的教育,确保南水北调办网站的信息安全。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综政宣[2004]35号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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