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为落实国家机关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南水北调办公室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从今年起,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安排职工休假要根据各司的业务情况,统盘考虑,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年休假的假期
(一)工龄满1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两周;
(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三)工龄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一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二)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三)在试用期内未转正定级的;
(四)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惩戒的。
五、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职工休假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当年休假天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安排。当年假当年销,不能转至下一年。
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但休假天数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综人外[2004]37号 20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