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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从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过去损害生态环境可能被行拘,今后还要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这是近日从十堰市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座谈交流会上发出的强烈信号。

  今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堰市将从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计划今年重点围绕破坏山体、污染水体等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从严查处典型案例,形成威慑力,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重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

(来源:湖北南水北调办 2018年1月31日 作者 李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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